臺海網1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近日,思明法院依據《民法典》關于訴訟解約中合同解除時間的規(guī)定,做出了首個相關案件判決。
據悉,訴訟解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針對“訴訟解約”的情形,之前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此次,《民法典》正式實施,對此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這是一起旅游合同糾紛。經查,此前廈門一家旅行社與旅游產品銷售平臺簽訂《旅游專線(專營)合同》,并依約支付平臺管理費。2020年1月,旅游產品銷售平臺方根據報團游客的數量,向旅行社下了18個訂單,旅行社為此先行支付各項費用近16萬元。但受疫情影響,其中17個訂單取消。平臺方卻不按照約定,遲遲不結清費用。去年底,旅行社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旅游專線(專營)合同》,并要平臺方退賠各項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與平臺方簽訂《旅游專線(專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平臺方至今未與旅行社結算團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墊付的費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平臺方支付尚欠費用及逾期利息等費用,有相應依據,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合同解除,平臺方退賠旅行社相關費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不通知對方也可解約
法官說,《民法典》在第六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該規(guī)定切實有效解決了“同案不同判”的問題,為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