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5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 不久前,李國慶“搶奪”當當公司公章,成為近期最熱鬧的財經新聞。其實,公司內斗“搶公章”,同樣的一出戲碼,在廈門一家公司也上演過。
近日,海滄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與“搶公章”有關的案件。在這場官司中,廈門一公司的財務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出門辦事,一出銀行卻遭遇三名大漢搶包,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等皆被搶走,警方調查后,發(fā)現(xiàn)這一切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手導演的。
搶來的“公章”有法律效力嗎?公司公章應該誰來保管?公章被搶又該如何奪回?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法官和律師。
怪事 公章當街“被搶”,竟是股東導演
原來,廈門甲公司的股東是李老板和乙公司,李老板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經理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甲公司實際上也由高經理在經營管理。因李老板經常不在廈門,為方便公司經營,公司公章由高經理實際控制。
2017年11月,甲公司與高經理、乙公司、丙公司和小張簽訂了一份《債務清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作為債務人,要向4名債權人清償738余萬元的債務及利息,同時《協(xié)議》明確將乙公司、丙公司和小張的債權轉讓至高經理,即《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向高經理清償巨額債務。而這一切,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老板根本不知情!
為了公司利益,李老板決定安排一次特殊行動。12月的一天,李老板指示公司財務小王去某銀行辦理業(yè)務,當小王從銀行出來后,三名大漢團團圍住小王,搶走小王裝有公司公章、財務章及相關證件的包包,小王措手不及,趕緊向高經理報告,高經理立即以公司名義報警。
警察調查后發(fā)現(xiàn),這場“劫案”竟然是公司自家法定代表人的安排!
爭議 加蓋公章的協(xié)議,成立嗎?
因李老板承認相關搶奪公章行為,涉及公司內部爭議,案件最后未刑事立案。隨后,甲公司立即發(fā)表了遺失聲明,聲稱不慎遺失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自遺失之日起蓋章均無效。
李老板知道后,找到報社,刊登聲明,聲稱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公章、財務章都在法人手上,未遺失。并且立刻報警,稱公司公章被人冒用。
不久后,高經理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起訴稱,因《債務清償協(xié)議》加蓋了甲公司的公章,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清償巨額債務,立即向高經理清償本金債務738萬余元,并支付利息。另外,高經理還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在其抽逃出資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一起公章爭奪大戰(zhàn)終于塵埃落定。那么,這份已經加蓋了公章的協(xié)議成立嗎?
對此,被告甲公司答辯說,該案系高經理自編自導的鬧劇,協(xié)議沒有法律效力。首先,《債務清償協(xié)議》中的738萬元債務是高經理單方偽造的虛假債務,甲公司從未與其他個人、公司簽訂過清償協(xié)議,更無違約本金之利息,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該《債務清償協(xié)議》不予認可。從乙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可知,該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是高經理本人,高經理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所負債務系其本人與其本公司的責任,與他人無關。而且,之前甲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一直由高經理以欺騙手段控制,并一直盜用,所以,之前所發(fā)生的《借款合同》及《商標設計委托合同》均系高經理等人偽造,甲公司從未借款。
近日,海滄法院在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協(xié)議》確認甲公司欠高經理的債務,在甲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判決駁回了高經理的訴求。
法官說法
蓋了公章的協(xié)議,為何無效?
法官說,本案系一起由公章引發(fā)的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加蓋公章的《債務清償協(xié)議》是否應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法官認為,本案中,從公司態(tài)度看,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李老板與高經理就甲公司的公章及經營問題在合同簽訂之前即已發(fā)生糾紛,雙方就公章歸屬問題曾發(fā)生爭搶且有報警記錄,甚至對簿公堂,在此種情況下,李老板與高經理合意簽署《協(xié)議》確認甲公司的債務,與常理相悖。而且該合同并無法定代表人李老板的簽字,李老板到庭明確表示不知情、不認可該份合同的訂立,出現(xiàn)加蓋公章的意思表示與法定代表人意志相沖突的情形,應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所以,法院審理認為,《協(xié)議》是公章實際控制人高經理與公司訂立涉雙方的借貸合同,該《協(xié)議》的內容對公司強加了巨額的還款義務,有損公司利益,在法定代表人李老板出庭作證否認的情形下,應認定《協(xié)議》不是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系高經理的個人行為,《協(xié)議》未成立,對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律師說法
被搶走的“公章”,有法律效力嗎?
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奇斌:被搶走的“公章”有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誰掌管公章,如何使用公章,應以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為準,多數(shù)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掌管公章,具體可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如果合法掌管人的手里公章被其他股東或人員搶走,顯然該公章的搶奪者不具有公司公章管理規(guī)定的合法的主體身份。掌管公章人員可以報警,以確認公章已被搶走,失控之后加蓋公章行為因不符合公司公章管理規(guī)定,相關加蓋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或沒有公司代表權而無效。
第二種,若是掌管公章者存在危害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其他公司股東或受托人依據(jù)“公章管理規(guī)定”行使索取公章權利的行為,不管是向法院起訴,還是采取適當?shù)淖粤葷袨椋绻际窃?ldquo;公章管理規(guī)定”范圍之內,應判定為合法。
第三種,如果非公司股東或授權人員搶奪公章,則是違法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3問”公章爭奪戰(zhàn)
1問:公章應該誰掌管?
法官說,從所有權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公司公章當然屬于公司所有,并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等人的“私人財產”。他人在被授予相應權限的前提下,可以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章應當由誰來實際占有和控制,該問題屬于公司內部意思自治的范疇,可以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確。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均可能實際控制公章。若公司內部并未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權可以掌管公司公章。
2問:蓋了公章就有效力嗎?
法官說,公章的功能在于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公司的交易對手方可以憑借公章之印從而推定相關內容為公司的意志。但公章并不是萬能的,該種推定可以被推翻,加蓋公章的效力本質上取決于蓋章之人的權限。最高院發(fā)布的《九民會議紀要》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jù)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簡言之,假章未必無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3問:起訴討回公章可行嗎?
法官說,可以。當事人起訴返還公章、證照等,案由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原告為公司,被告為無權占有者,相關股東等利害關系方可視案情情況列為第三人。一般認為,該類訴訟屬于公司類的侵權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