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6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出租人需對出租房屋內的流動人口進行信息采集,上報給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機構,未及時報送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將面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昨日,記者從我市警方了解到,《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實施。
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對象和責任人,同時加大了違法法律責任。
其中,明確了信息采集責任。居住在出租房屋里的流動人口,由出租人或實際管理人采集;就業(yè)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
同時,還明確了信息采集的時間。流動人口到達或離開居住地后7日內,相關責任人或單位應將信息報送當?shù)毓才沙鏊蛘呤芾頇C構。
條例加大了違法法律責任,對負責采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信息采集項目】
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聯(lián)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達時間等。
【采集申報方式】
通過基礎排查系統(tǒng)及廈門百姓手機APP,出租房屋業(yè)主、物業(yè)、用工單位等申報人可以通過注冊,登記采集居住人信息。
通過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眾號,進行微信注冊,申報出租房屋和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通過掃描二維碼門牌,進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記和申報居住登記。 (記者 呂嘉捷 通訊員 廈公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