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安裝防盜門,為何會侵權?
法官說,被告小羽夫婦加裝的防盜門,造成原告通行不便,也造成人身安全隱患。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guī)約》規(guī)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另外,被告簽寫的《業(yè)主承諾書》也明確規(guī)定戶門已具備防盜功能,不可在戶門外加裝防盜門以及其他影響戶門外觀或者統(tǒng)一形象的設施。因此,法院判決要求移除防盜門。
法官支招
“5招”保衛(wèi)相鄰權
近年來,鬧上法庭的鄰里糾紛越來越多。相鄰之間的矛盾也是各式各樣,如何正確處理相鄰權糾紛?近日,廈門中院法官向導報記者詳細解讀了“相鄰權”。
法官說,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對相鄰權做了規(guī)定: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 ,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法官說,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法院通常會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并堅持“五個原則”。
第一,依據法律和習慣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無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團結互助、兼顧各方利益。相鄰權的行使涉及一方權利的限制與另一方權利的擴張,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要兼顧多方利益,同時在當事人之間確立適當的容忍義務。
第三,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fā)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第四,公平合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有發(fā)生,若處理不當,容易釀成比較嚴重的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的穩(wěn)定性。因此法院必須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綜合個案考慮各方利益,合理地作出判決。
第五,依法給予補償。在許多情況下,相鄰一方為另一方提供通行、通風、采光等便利,是義務人的法定義務,不能要求對方給予補償。但是為了滿足最低限度的需要,如果造成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損失,需要給予適當補償,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