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老江的妻子阿麗(化名)和弟弟小江陸續(xù)向“公司”借款93.5萬元,并出具借條20份、收據(jù)1份。借條或收據(jù)均載明借到(或收到)“公司”或“貴司”給老江的治療費、醫(yī)療費等,借款用途表述為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宿費等。
2014年6月,老江因醫(yī)治無效死亡。隨后,北海公司與老江家屬簽訂協(xié)議約定,老江治療的各項花費,已由北海公司全部付清,相應的借條和收據(jù)全部作廢。另外,公司再向老江家屬支付各項賠償費用100萬元。
巨額借款 究竟是誰借的?
老江家屬原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不料同年12月,卻又冒出一個討債人。耀輝公司(化名)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江與阿麗歸還借款本金93.5萬元及利息。耀輝公司認為,二被告因治療老江資金困難,分多次陸續(xù)向其借款,持有借條、收據(jù)為證。
家屬小江與阿麗認為,雙方根本不存在借貸關系。案涉借款實際是二被告以借款的形式向北海公司預支的老江工傷醫(yī)療費等費用,而且,相應借條已經(jīng)聲明作廢。原告提供的借條時間、用途與老江工傷情況吻合,且有部分借款系由北海公司轉賬支付,顯然,案涉借款并非由耀輝公司出借。
因此,家屬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申請追加北海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北海公司卻說,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與其“不存在法律關系”。
僅憑借條 不能證明借錢
法院查明,耀輝公司、北海公司系案涉房地產(chǎn)幕墻施工的分包單位和工程總包單位。
法院審理認為,北海公司作為老江的用人單位,應對老江的工傷事故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北海公司向其家屬支付款項既是履行其義務也符合生活常理,且與訟爭借條和收據(jù)的內(nèi)容相契合。耀輝公司雖持有借條和收據(jù),但是該借條和收據(jù)并未載明債權人的具體名稱,因此耀輝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其為出借人。二被告對耀輝公司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認為實際債權人為北海公司,具有相應事實依據(jù),所以耀輝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一審宣判后,原告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