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guī)摘要】
●當房屋地基基礎、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明顯沉降、開裂、變形、嚴重腐蝕或者出現(xiàn)其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當學校、醫(y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對于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鑒定責任的,將被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部門將采取代為委托鑒定的強制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納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統(tǒng),實行信用監(jiān)管,區(qū)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
廈門網-廈門日報訊(記者蔡鎮(zhèn)金)記者獲悉,日前召開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guī)定(草案)》。該規(guī)定對危險房屋治理做出明確相關規(guī)定,其中,對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將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