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12月10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記者 彭菲 通訊員 陳萬穎)阿志(化名)在路邊吃燒烤,卻遇上小混混趕人走,還把阿志打成了5級傷殘。如今小混混在逃,阿志的醫(yī)藥費負擔重,他把燒烤攤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賠損失。日前,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該案。
去年8月21日凌晨3點多,阿志帶著老婆孩子與同事聚一塊吃燒烤,4個人吃得正歡,燒烤攤老板小付過來小聲地告訴阿志:“你們走吧,有人來找事。”原來是個小混混找上小付:“你讓那2號桌買單走人,不然找你麻煩!”小付見來者不善連忙勸阿志,但阿志叫老婆孩子先回家,自己和同事先留下了。沒想到惹得小混混不痛快,掄起椅子就朝阿志頭上砸。阿志和同事不甘心被打,舉起桌上的空酒瓶,一路追打著小混混,把人趕跑。
之后,兩人返回燒烤攤準備歇會兒,突然,剛才的小混混騎著摩托車又來了,這回還帶了砍刀。阿志和同事撒腿就跑,在巷子里,阿志被砍得渾身是血。老板小付趕緊報警。后經(jīng)鑒定,阿志的傷已經(jīng)構(gòu)成了5級傷殘。在庭上,阿志說,小付作為攤主,理應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阿志要求小付賠償他65萬余元。
小付解釋說,他已經(jīng)提醒了阿志等人,讓他趕緊走人。阿志及其同事打退行兇者后,返回燒烤攤,他還再次提醒。后來小混混拿刀過來攤位邊,在場的人都嚇得不敢報警。但小混混離開攤位追阿志時,他立即報警了,隨后還陪同上醫(yī)院,墊了錢。小付說自己已盡到責任,不同意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因第三人侵權(quán)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經(jīng)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應當證明經(jīng)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且經(jīng)營者所應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應以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為限。
本案中,小付的經(jīng)營場地相對開放,在沖突發(fā)生前已提醒阿志,而阿志未及時離開。其被侵害的地點是在攤位附近的小巷中并非攤位上,實施侵權(quán)行為的案外第三人持有殺傷力極大的工具。阿志以小付未能勸阻侵害行為的發(fā)生為由索賠,已明顯超過了小付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因此,法院駁回了阿志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