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區(qū)法院獲悉,原七天酒店福建加盟項目經(jīng)理楊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近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據(jù)了解,楊某利用職權,先后多次向廈門區(qū)域的七天酒店加盟商索要賄賂共計人民幣67.3萬元(其中54.3萬元系未遂)。
第一次見面,就找人索賄
楊某原本在七天酒店負責與加盟商洽談、簽訂酒店加盟合作協(xié)議事宜。然而,他從2010年4月開始,利用簽訂合同作為索賄的籌碼,或以給予“優(yōu)惠合作條件”為由,先后多次索賄。
加盟商吳某說,他第一次與楊某見面時,楊某即向其索要2萬元的好處費。當時,吳某不能接受,但是,由于他已經(jīng)租下地方,不開業(yè)租金也退不了。為了能順利加盟七天酒店,無奈之下,吳某不得不同意給楊某2萬元好處費。
由于吳某信不過楊某,當時,他還特意與楊某約定 “一手交合同,一手交錢”。2010年4月26日,吳某在蓮坂老房子足浴城停車場將2萬元交給楊某,并拿到楊某代表七天酒店與其簽訂的《管理直營合作協(xié)議書》,楊某給其出具一張收據(jù),但內(nèi)容上體現(xiàn)的卻是物業(yè)信息中介費。
同年5月,楊某又在悅庭酒店向七天酒店廈門東渡店加盟商盧某索得6萬元。
拿錢又索車,還要“入干股”
嘗到甜頭后,楊某更大膽地走上了索賄路。2010年5月至9月間,他以“優(yōu)惠加盟費”為由,多次向七天酒店廈門廈禾店加盟商劉某、周某索要好處費共計3萬元。
另外,楊某還向這兩位加盟商索取一部二手廣州本田雅閣轎車 (價值13.3萬元)。2010年7月19日,楊某發(fā)短信給周某,要求買車,并要求車主名字登記為楊某,2010年7月26日,周某買了輛本田雅閣二手車給楊某使用,但車主登記人是周某,楊某一直要求將車過戶,但周某沒有同意。然而,“胳膊擰不過大腿”,幾經(jīng)討價還價,周某最終被迫承諾:等酒店開業(yè)后將車作價4萬元過戶給楊某。隨后,楊某又得寸進尺,要求占有七天酒店廈禾店的5%干股,他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要求加盟商開具“已收到50萬元入股金”的收條。后來,劉某、周某向楊某出具了一張廈禾店45萬元投資款的投資收條。
2010年10月19日,楊某又一次索賄。當天,他在辦公室向七天酒店廈門湖濱南路店加盟商索得2萬元。
2010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在七天酒店廈門蓮花廣場店抓獲了楊某,并扣繳涉案的本田雅閣轎車。
一審法官說,楊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