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宣)婚后購買按份共有的房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這樣的“操作”能否逃避債務?近日,廈門中院發(fā)布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對此問題作出認定。
2023年3月18日,李某和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原各占二分之一份額的某處房產100%份額登記在王某名下,視為王某個人財產。2023年5月18日,王某將案涉房產售出并辦理過戶登記至案外人名下,全額收取了售房款。
張某系李某的債權人,債權形成時間早于《財產約定協議書》簽訂時間。張某早前已就該債權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未執(zhí)行到任何財產。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事后知曉的上述《財產約定協議書》,王某立即向李某折價賠償因出售案涉房屋所得的50%價款(金額以張某的債權為限)。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債權在先,協議在后,因房子已對外售出且售房款全歸王某,張某無法對房子采取執(zhí)行措施。該協議書的簽訂帶有明顯減損李某財產之目的,屬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張某的利益。
最終,廈門中院判決撤銷案涉協議書,因欠債的金額未超過房子賣價的一半,所以王某應該以張某享有的債權金額向李某折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