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1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廈法)今天轉入,后天轉出,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后,短時間內又迅速轉出,構成抽逃出資嗎?近日,廈門中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馬某系一家工程建設公司股東,后來該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新增注冊資本1500萬元,其中,馬某以貨幣形式認繳新增注冊資本750萬元。
次日,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此次增資作出驗資報告,載明至該日止,某工程建設公司收到馬某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750萬元。
第三日,馬某轉入某工程建設公司銀行存款賬戶內的750萬元全數(shù)被轉至另外一家公司。
某工程建設公司的債權人某貿易公司認為馬某在出資第三日即抽逃出資,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在抽逃出資的750萬元范圍內對某工程建設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馬某對某工程建設公司的大額增資款在驗資后隨即轉回到最初的付款賬戶,且馬某對以自己名義增資的款項去向無法說明理由,不合常理。
在此情況下,應認定馬某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所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馬某在抽逃出資750萬元的范圍內對某工程建設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公司無法還款時
這種情形股東要擔責
法官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馬某在公司增資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其用于增資的資金在通過驗資程序后,立即被全數(shù)轉出,并未實際用于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
當公司無法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有權請求馬某或其他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對股東未如實、足額繳納出資具有警示作用,同時也提示股東,不要通過不正常手段虛增注冊資本,否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經(jīng)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