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愛吃水煮魚的朋友
是否也有過這樣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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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賣平臺搜索水煮魚關鍵詞
出現(xiàn)兩家相似的門店
一家店叫“魚寶福”
另一家店叫“魚福寶”
讓消費者傻傻分不清
誰才是“正主”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
一起“網(wǎng)紅”商標權糾紛
“魚寶福”起訴“魚福寶”
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
案情
更名注冊商標后又被模仿 對方辯稱名字顏色均不同
柯女士是“魚寶福水煮魚”的經營者。她說,她從2018年起在廈門經營“阿寶水煮魚”,逐漸收獲了一批“粉絲”,但后來市面上出現(xiàn)了仿冒的“阿寶水煮魚”門店。為了品牌可持續(xù)、專業(yè)化的經營,她不得不應對變化,于2022年1月注冊成立了廈門魚寶福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并依法取得了“魚寶福”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不過,之后柯女士發(fā)現(xiàn),外賣平臺上出現(xiàn)了一家“魚福寶水煮魚”,由賴先生經營,與她的商標僅兩個字順序不同。她向法庭提交了幾名消費者在外賣平臺上的留言,有人截圖“魚福寶”詢問:“這是真的嗎?”有人說:“看成你家的魚寶福,一不小心下單了。”柯女士表示,賴先生經營的小吃店使用“魚福寶”字樣進行產品宣傳屬于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她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要求賴先生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件審理時,賴先生提出反駁,他認為其小吃店在外賣平臺上使用的名稱、招牌顏色等都與柯女士的不同,而且兩家店距離較遠,不構成行業(yè)競爭,柯女士的訴求不合理。面對法官的詢問,賴先生表示,自己是從2022年8月開始在兩個外賣平臺上經營水煮魚,僅做線上的生意。在本案起訴之后,賴先生已將自己的“魚福寶水煮魚”變更名稱為“魚寶水煮魚”。
判決
普通消費者容易混淆 后者構成侵權須賠償損失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柯女士依法取得“魚寶福”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處于注冊有效期限內。上述注冊商標經使用和宣傳推廣具有較高知名度,賴先生在其“魚福寶水煮魚”網(wǎng)店上銷售的商品與柯女士的注冊商標為同類商品,網(wǎng)店頁面使用“魚福寶”標識,普通消費者容易混淆。賴先生的行為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雖然賴先生已將網(wǎng)店改為“魚寶水煮魚”,但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湖里區(qū)法院根據(jù)柯女士經營產品的知名度、維權費用及賴先生的營業(yè)額、獲利情況及該店的侵權規(guī)模等因素,酌情判決賴先生賠償柯女士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2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不得為了招徠顧客 攀附馳名商標“搭便車”
法官解釋,當兩家店鋪名稱近似、所銷售的產品也相同,服務內容、服務對象以及消費群體都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相關公眾可能會將其視為同一主體或者認為二者存在特定關系,從而導致混淆和誤認。部分經營者為了招徠顧客,攀附馳名商標“搭便車”,實際上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示,每一個品牌的創(chuàng)建和樹立都需要經營者投入大量的心血和時間,所以一定要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動申請注冊自己的品牌商標,對已經擁有的知識產權做好使用及維護,確保該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湖里頭條via廈門晚報、湖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