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女子花3.6萬元買“美白針”,注射后卻“感覺心慌”,為此將賣家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涉“美白針”的微商買賣合同糾紛案。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近年來醫(yī)美亂象頻出,一批批打著化妝品名義的美容針劑,源源不斷地流向市場,最終被注射到消費者臉上。而有些美容針劑甚至連藥品備案都沒有,屬“三無”注射產品,具有嚴重危害性。法官提醒說,這類“美白針”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隱患。
遭遇 花3.6萬元買“美白針”,注射后“感覺心慌”
此前,廈門許女士為了自身美白需求,通過微信聯(lián)系上在廣州的微商高某,向其咨詢美白項目產品。高某為其介紹了一款“進口高濃度VC美白針”的產品,稱該產品具有身體美白、抗衰老、殺死癌細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護士上門注射等。
雙方經過微信溝通后,許女士向高某轉賬支付36000元用于購買12次使用量的“美白針”產品。據(jù)介紹,該“美白針”每次使用量是一組產品,每一組產品里有三瓶。
付款后,高某通過快遞向許女士郵寄了“美白針”產品。收到快遞后,通過高某對產品使用方法的指導,許女士自行找了護士朋友為自己通過靜脈注射了一組“美白針”產品。在使用一組產品后,許女士稱:“注射后感覺心慌,就未再使用產品了。”
經查詢快遞信息,許女士發(fā)現(xiàn)產品寄送地址為西安市;另外,產品外包裝沒有任何中文信息、說明書,也沒有產品的藥品批準字號、合格證明材料等。許女士認為對方銷售的產品系不合法的藥品,嚴重侵害了其權益,遂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退還購物款36000元,并支付購物價款十倍賠償金。
判決 案涉“美白針”屬劣藥,法院判“退一賠十”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高某向原告許女士出售“美白針”,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美白針”雖未經我國藥監(jiān)局審核通過備案為合法醫(yī)美藥品,但是,結合“美白針”的成分功能及靜脈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藥品的定義。同時,案涉所謂進口的“美白針”沒有正規(guī)的進口手續(xù),且未注明產品批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八條之規(guī)定。因此,法院依法認定案涉“美白針”應屬于“劣藥”,即在市場中應禁止此類交易。因此,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中的買賣合同關系應屬無效。
但是,被告仍應為其明知銷售的“美白針”缺乏正規(guī)藥品進口備案手續(xù)又故意銷售的行為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均確認實際交貨12組“美白針”,每組3000元,共計36000元;原告還確認已另行找人為自己靜脈注射1組,其余11組尚未使用。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針”后明知沒有中文標示,不確保藥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隨意找人為自己注射藥品,具有一定主觀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結合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已判定無效、雙方的過錯情況、原告使用藥品的情況以及原告自稱至今未發(fā)現(xiàn)明顯身體損傷等幾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已使用的一組“美白針”價款3000元的十倍即30000元,以及向原告退還全部“美白針”價款36000元。鑒于案涉“美白針”系不合法不合規(guī)藥品,為防止被告二次銷售,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退還產品不作為被告向原告退款的對等條件,原告可不向被告退貨,但應自行銷毀產品,不得再自行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
法條鏈接
哪些藥品算假藥劣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律師說法
若負面新聞屬實 張繼科或面臨品牌方索賠
安踏等品牌商終止與張繼科的合作,會對張繼科產生什么影響呢?對于,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林毅彬律師分析,品牌商與明星簽代言合作時,一般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里,都會有關于明星發(fā)生負面新聞后如何處理的約定。如果明星出現(xiàn)負面新聞,給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品牌方一般有單方解除權。除此以外,品牌方后續(xù)還有權向明星追索因負面新聞給品牌造成的不良影響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在目前事情尚未有定論前,如果張繼科想免于賠償,需要證明這些與自己有關的負面新聞并不屬實。否則,他將既面臨解約,又面臨品牌方的索賠。“賠償金額依據(jù)不同品牌商與張繼科簽訂的具體合同條款,各不相同,但索賠金額一般會非常高昂。至少可以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肯定高于張繼科的總代言收入。因為品牌方解約后,會要求張繼科返還代言費,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賠償。”林律師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