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觀察|長租公寓:金融創(chuàng)新和金融詐騙的一步之遙
最近,長租公寓事件引爆輿論,一方面,作為出租房屋十多年的老房東的我很疑惑:和很多的理財產品相比,自有房屋出租的租售比(租金除以房子的市場價值的比例)很低,有什么值得資本家大規(guī)模介入呢?另外一方面,有“中介+資本”攻城略地做二房東,不斷推高租金。當然,我作為房東,樂觀其成。
于是又有新聞爆料,說這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金融創(chuàng)新,其大概的流程如下:中介公司先和個人房東簽訂長期租賃合同,把房屋的租賃權拿到手,租金是按月支付;然后,中介再和租客簽訂租賃合同,到此為止,還是傳統(tǒng)的二房東模式;最后一步是,讓租客和金融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把貸款拿到的錢一次性付給中介公司,而租客逐月償還給金融公司。當然,這最后一步是中介公司“包裝”或者“改頭換面”讓租客簽字的。
這樣一來中介公司能夠迅速拿到整年的房租,而付給房東的就是一兩個月的初始租金,這個差額構成了中介公司可以迅速擴張的基礎,也是未來資金鏈斷裂的起由。
因為一旦斷裂,中介公司破產走人,房東和租客將會陷入兩難:房東沒有得到租金理應收回房子趕走租客;租客認為每個月還在付款,不應該被趕走。問題的關鍵是:中間的貸款合同,把貸出來的錢給了一個沒有任何抵押品的中介公司。
如果中介公司作為二房東,向房東租房,進而轉租給租客,它必定和雙方都簽訂一個租賃協(xié)議,租客把每個月的租金交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把租金交給房東。那么中介公司作為二房東,一定是有差價可圖的。這個差價就是中介公司通過統(tǒng)一裝修和更加優(yōu)質的服務得到的回報。假設我們的房東每月收租2000元,而中介轉租的租金是3000元。那么實際上通過這個轉租的服務,中介公司產生的增值(也就是可以計入GDP的那個部分)是1000元。
所以,如果中介公司用這個1000元的現金流作為抵押,向金融公司貸款得到一筆資金用于經營。這是金融創(chuàng)新。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一旦經營不利出現破產,那么房東和租客的利益都不會或者較少會受到影響。租客繼續(xù)支付的3000元足以覆蓋房東應得的2000元,以及金融公司應得的1000元。
如果中介公司現在覺得僅僅用1000元現金流做抵押得到的貸款數量太少,而用整個3000元作為抵押去申請貸款(這就是當下媒體認為的長租公寓爆倉模式),一旦經營不善破產,的確會產生上述問題。但是這里的關鍵是,這3000元并不能完全用來作為抵押品,因為其中2000元的現金流的權利是房東的!中介公司自己不擁有房屋,而是向房東租了房子來。
租來的東西可以作為抵押品嗎?不可以。那么同理,租來的東西產生的收益也不能作為抵押品。所以本質上,金融公司貸款的基礎是1000元的現金抵押,和2000元的信用貸款。既然是信用貸,那么一旦中介公司不能還款,金融貸款方只能自己去打官司,沒理由要求房東或者租客代為償付。
如果金融公司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要求租客簽貸款協(xié)議,讓租客用人格擔保(信用貸),貸出錢來作為租金一次性付給中介公司。那么租客就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因為這樣一來,如果中介公司倒閉,租客讓中介公司代為支付的租金沒了,房東當然有理由收回房子趕走租客。租客憑空欠了金融公司一筆債,卻沒有得到實際的居住權。
問題出在哪里?是房客莫名其妙相信了中介公司,“借給”他一筆整年的租金,允許他逐月交給房東。如果租客知道這個市場風險所在,那么按照經濟學常識,他本來應該要求一個極低的房租,去覆蓋可能出現的中介跑路現象。但是在當下,似乎出現了相反的情況:租客承受了一個極高的房租的同時,還承擔了極大的風險,風險和收益極不匹配的現象,在經濟學上,不是金融創(chuàng)新,而是金融詐騙。
澎湃特約評論員 沈凌
(作者系德國波恩大學經濟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