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僅請求判令公開道歉?

曾某在法庭上當庭宣讀了他所寫的道歉信
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后,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便迅速發(fā)出《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捍衛(wèi)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的通知》,強調(diào)各級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應嚴格程序,辦理典型案件。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xiàn)起訴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響社會面的良好效果。
“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意義太大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呂景勝說,英雄烈士形象展現(xiàn)的是國家主流價值觀,保護英烈的價值對任何國家是不言而喻的。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之后必須實施落地,同時要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呂景勝指出,由于以往公權力沒有介入,導致沒有違法成本,沒有威懾力,所以某些人有恃無恐地對英烈侮辱和褻瀆,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風氣,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影響更深。
呂景勝認為,淮安市檢察院提起這起公益訴訟案,起到了良好示范效應,彰顯國家權力介入保護英雄烈士,加大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法律懲罰力度。同時,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彰顯一種價值觀,能夠形成一種預警機制,不僅使公民、組織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要讓公民、組織知道違法是有成本的,這對構建整體尊重英烈的社會氛圍、文化氛圍意義非常重大。
有網(wǎng)友認為,既然是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是否對曾某“判得太輕”?僅僅是公開道歉,能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嗎?
唐昕向記者解釋道,這起案件是該院在取得烈士近親屬的信任和支持后,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是基于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等,綜合考量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害,主要是社會價值觀和一般公眾的情感傷害,既不是物質(zhì)損失,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邵世星認為,侵害英烈的行為挑戰(zhàn)的是社會價值觀和民族精神,主觀惡性大,影響壞,懲戒措施中應包括經(jīng)濟內(nèi)容。因此,檢察機關可探索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內(nèi)容上應定位于懲罰性賠償?shù)男再|(zhì),以此作為對侵權人侵害英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懲戒。
唐昕也坦言,曾某案是在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后不久發(fā)生的,作為全國首例,檢察機關辦案也在積極探索中。理論上說,有懲罰性賠償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英烈保護的最佳措施,但考慮到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檢察機關提起該領域訴訟亦無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且被告積極認錯,烈士的近親屬亦表示不再追究,檢察機關因而并未將此作為訴訟請求提出。
“我們將加強研究和探索,今后辦理此類案件也將考慮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我相信,首例的特殊意義在于提出問題,推動全國其他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能夠積極探索。”唐昕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