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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采納檢方再審建議
申訴無果后,劉吉強及其親屬并沒有停止喊冤。2014年8月,媒體報道了劉吉強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個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廳的兩名干部在吉林監(jiān)獄會見了劉吉強。吉林省檢察院對此立案復查。
經(jīng)過近一年的復查,吉林省檢察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復查結(jié)論。復查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列情形,該院決定依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審檢察建議。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吉林省高院在復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書稱:“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本院認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應予采納。”
根據(jù)上述再審決定,吉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但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今天(4月19日)上午9點,吉林省高院派出的合議庭法官,將在吉林市中院開庭再審劉吉強故意殺人案。
重審
公訴方或?qū)⒅С直桓鏌o罪
2015年12月,《北京青年報》曾報道劉吉強案。前辯護人、吉林省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楊玉波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曾指出,劉吉強案沒有直接的人證、物證,定罪依據(jù)主要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現(xiàn)場勘查筆錄載明,案發(fā)地點在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郭某房間;劉吉強曾供述和郭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但警方稱該車無法查找;劉吉強曾供述作案時掐過郭頸部,但法醫(yī)鑒定并未記載郭某頸部有掐痕。
劉吉強在刑事復查申請書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驗他的血、DNA、指紋、衣物等,還讓劉脫衣檢驗有無撕打傷,但相關檢驗結(jié)果并未納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劉吉強認為,警方隱匿了能證明他無罪的證據(jù)。
關于作案時間問題,本案原辯護人還曾多次模擬推演,最終得出劉吉強沒有作案時間的結(jié)論:“從18點10分到劉吉強在家打電話的18點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兩公里多,如果劉吉強殺人后,用盆接水沖洗現(xiàn)場,擦被害人臉上及床、墻、門、沙發(fā)等處的血跡,然后翻動辦公桌抽屜,閉燈,下樓,走300至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車回自己家,再上樓開門,拿起電話,最快也要20分鐘,不可能11分鐘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
劉吉強申訴的另一理由是他沒有犯罪動機。判決書認定:劉吉強因郭某與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后在廝打過程中將郭某殺死。但劉吉強稱他們并非男女朋友關系,而卷宗中的傳呼信息亦顯示,郭某的男友于某也在當天傳了郭某兩次。本案發(fā)回重審時,法院曾要求警方就此補充偵查,但警方并沒有查到于某下落,即敷衍作答。
關于劉吉強是否曾被刑訊逼供,北青報記者采訪過原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管教。該管教證實,劉吉強入所時全身遍布點狀燒燙傷,包括腋下、下體隱私處等要害部位。該管教稱,他能辨別出這是電擊傷,“(刑訊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劉吉強的姐姐劉麗霞介紹,家里為弟弟聘請了兩名律師。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物證、人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警方是否刑訊逼供等細節(jié),都將成為今天庭上的焦點。而今天的法庭上,或許會重演陳滿案再審時的一幕:吉林省檢察院派出的公訴方,將支持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
來源:中國青年網(wǎng)
原標題:吉林18年前殺人案今日重審 疑犯曾稱遭刑訊逼供
原鏈接:http://news.youth.cn/sh/201604/t20160419_787842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