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將近四年的“執(zhí)政”,令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透過在臺“立法院”席次過半的優(yōu)勢,成立清算國民黨的“黨產會”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及“大撒幣”等與政績非直接相關的政策。也正因為施政無可吸引選票的亮眼政績,針對特定議題進行選舉操作以求勝選,就成為不得不的選擇。
換言之,成立“黨產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公平正義,而是為了整肅在野黨,使其不再具有威脅民進黨“執(zhí)政”實力的意圖昭然若揭。否則黨產會的許多凍結國民黨及其所謂附隨組織的資產,怎會屢屢被法院打臉停止執(zhí)行?“轉型正義委員會”又豈會被操作成“東廠”?凡此都可說明民進黨諸多轉型正義的作為,實為不正義的舉措!
眼看轉型正義無法達到削弱在野黨實力的效果,繼之而起的就是想要以大撒幣政策來收買人心。君不見8年8000億(新臺幣,下同)前瞻基礎建設計劃,事先未經過縝密的規(guī)劃就急就章地推出,提高老農津貼亦何嘗不是如此?最近通過500多億高鐵南延屏東的左營線,以及未經可行性評估即拍板900多億的高鐵東延宜蘭案,明顯將高鐵延伸案當成選舉利器,殊不知這些政策極可能債留子孫!
另一方面,則是利用年初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針對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fā)表五十年談話,提及“探討兩制臺灣方案”,以及香港抗議修改逃犯條例導致的“反送中”抗議浪朝,販賣“今日香港、明日臺灣”的“亡國感”,來迷惑民眾只有民進黨持續(xù)“執(zhí)政”才能保護臺灣的所謂“主權”。“邦交國”斷了七個,被排除在原本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之外,究意是在保護什么“主權”?
近期民進黨當局在處理香港殺人嫌犯陳同佳赴臺投案,更是主動放棄“司法管轄權”。在傳出陳嫌基于悔悟欲赴臺投案,以告慰死者潘曉穎及其父母,并且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司法懲罰,以期未來能重新做人后,民進黨就將該案定調為政治算計,因此以政治手段處理,忘記接收通緝犯投案本是司法單位職責所在。
相關部門發(fā)表香港人殺香港人必須由香港司法單位審理、該案有預謀犯罪成分所以香港有司法管轄權,接收陳嫌投案可能會落入一中框架,所以不該由臺灣司法單位審理該案,臺“移民署”也會注記,拒絕陳嫌及陪同人員來臺投案等言論。由于此種以政治方式來處理司法個案,引起輿論嘩然,因此民進黨當局開始轉風向,對外表示“香港不辦、臺灣來辦”。
香港的司法是“屬地主義”,該案犯罪發(fā)生地在臺灣,因此香港司法單位沒有司法管轄權,不是民進黨官員所說的,是香港放棄司法管轄權。既然沒有司法管轄權,何來放棄之有!民進黨官員從政前有許多曾擔任過律師,豈會不知香港普通法是采“屬地主義”?然而為了累積選舉的“相罵本”,以利吸引不明白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誤以為民進黨愿挺身而出解決問題的民眾,故意混淆是非。
為了合理化以政治方式來處理司法問題,臺“行政院長”蘇貞昌竟然指稱,臺灣律師與馬英九,配合北京及香港要求,合謀讓陳嫌赴臺,以拆除“反送中”抗議活動的引信,是魔鬼或魔鬼中的魔鬼。這樣的指控連民進黨的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都看不下去了,特別利用社群媒體表示,港人陳同佳在臺犯下殺人棄尸案,不管用什么片面名義赴臺,先抓起來繩之以法就是,還要那么多政治考慮的理由干嘛?
陳同佳案就像照妖鏡,照出民進黨如何從一開始的誤判情勢,以政治手段來操作司法案件。待發(fā)現社會觀感不佳,才“發(fā)夾彎”同意陳同佳來臺投案。只是因為政策轉彎幅度過大,引起“睜眼說瞎話”的質疑時,還必須硬拗“前后政策一致”。民進黨當局處理此案的過程,其實充分反映出其將近四年“執(zhí)政”的特點,即誤判、發(fā)夾彎及硬拗前后政策一致。
由此可知,民進黨當局的施政能力欠佳。若在政策錯誤發(fā)生時愿道歉反省,尚可亡羊補牢不致失控,硬拗就導致“執(zhí)政”失能狀況日益嚴重,最終只能以炒作特定議題來拼連任。民眾愿意讓“執(zhí)政”失能的民進黨繼續(xù)“執(zhí)政”,使生活苦上加苦嗎? (作者艾中樺,臺灣/大學教授)
來源:大華網絡報(www.cntimes.inf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