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宣布“勉予同意”管中閔接任臺大校長后閃辭;律師林憲同認為葉俊榮明知臺大校長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教育部”先前不予核聘,葉俊榮卻同意聘任,向臺北地檢署告發(fā)葉俊榮、管中閔、臺大遴委蔡明興3人,涉嫌瀆職、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
據(jù)報道,臺大今年初遴選管中閔出任校長后報請“教育部”核聘,“教育部”今年8月以臺大校長遴選程序有“程序性重大瑕疵”,以及管中閔涉有“不適格為校長候選人”等理由,發(fā)函臺大表明不予核聘及指示重啟遴選。
林憲同認為,依據(jù)“憲法”與“大學法制”,“教育部”對臺大校長具有最終的實質準駁權,葉俊榮應受“教育部”不予核聘管中閔為臺大校長的“公法”約束,卻明知臺大校長遴選程序有瑕疵及管中閔不具備臺大校長適任資格前提下,于12月24日下午發(fā)布“勉予同意”管出任臺大校長,葉俊榮涉犯圖利罪。
林憲同認為,臺大校長遴選會是依“教育部”的行政委任授權,而管中閔報名參加臺大校長遴選時,本應據(jù)實填寫申報曾任臺灣大哥大公司獨立董事,或曾在擔任公職期間至大陸任教,卻故意隱匿,涉犯偽造文書罪。
至于蔡明興以臺灣大哥大副董身份出任臺大校長遴委,對于管中閔登記參加臺大校長遴選一事,應自行回避,但蔡卻沒回避,還參加投票贊成管出任臺大校長,涉及圖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