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你這個“促轉會”是個什么東西?一個民進黨當局造出來的行政機關,又沒有司法審判職權,憑什么認定一個人是否為“加害人”?
多位法界人士認為,“促轉會”連自己的“組織法”在哪都不知道,作為行政機關負責寫臺灣歷史可以,但要勾勒“加害運作機制”,就要涉及認定加害者有無犯罪的爭議。
站在司法立場,有無構成犯罪,應經(jīng)過審判,被告要有公平審判、答辯的機會?,F(xiàn)在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已經(jīng)去世多年,你大筆一揮把名字納入其中,扣上“加害者”的帽子,當事人“死無對證”如何辯駁?
第二,這些數(shù)據(jù)庫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當局檔案法”,“促轉會”憑什么手腳通天,逾越法規(guī)的合理使用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