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即起停職 臺“行政院”將發(fā)函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臺南地方法院22日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全教議長職務自自判決日起當然停職。
據報道,臺灣地區(q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guī)定,議長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停止職務或職權人員,經改判無罪時,于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臺“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和第117條規(guī)定,李全教在宣告有期徒刑判決日停職是自動生效。
他說,臺“行政院”也會發(fā)函,告知議長停職及相關權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