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謝長廷十一月初應“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邀請,前往報告《東北亞區(qū)域局勢與日本大選分析及臺日關系發(fā)展現況及展望》后并答詢時指出,臺日當時 “斷交”時是匆匆 “斷交”,并沒有簽訂類似《臺灣關系法》,所以雙方是以民間身分互動。但為何在臺日 “斷交”已經四十多年之后,日本政客才想起要制定《臺灣關系法》,而不像美國那樣,在與臺灣當局 “斷交”后,隨即完成《臺灣關系法》的立法程序呢?而日本版的《臺灣關系法》,究竟是完全仿效美國的《臺美關系法》,還是另起爐灶,根據日本的情況自行起草?
實際上,當年美國制定《臺灣關系法》,是在美國與臺灣當局“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但又必須繼續(xù)維持與臺灣地區(qū)的半官方關系的情況下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tài)及與國民黨政權的“私人感情”的基礎。但日本與臺灣當局“斷交”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已經四十多年,在過去的四十多年里,正如謝長廷所言,雙方是以民間身分互動,以個別協議來累積成類似架構,比如地方政府間就有八十五個相關協議。因此,即使是沒有《臺灣關系法》,臺日關系也不會有什么負面的影響。但是,親臺議員仍然要推動日本版的《臺灣關系法》的立法,就令人生疑。
如果說,美國與臺灣的關系,是基于意識形態(tài)的話;那么,日本與臺灣的關系,還存在歷史的關系。那就是在《馬關條約》簽署之后,臺灣成了日本的殖民地,日本曾經對臺灣實行“皇民化”的殖民教育,并在撤出臺灣時進行了“臺獨”意識及組織的鋪墊。而且,還炮制了“臺灣定位未定論”等“臺獨”謬論。因此,親臺議員要推動《臺灣關系法》立法,是否將會塞進《美日安保條約》以至是《舊金山山條約》的精神及內容?盡管目前的中日關系情勢有所變化,正向改善的方向發(fā)展,但總不能麻痹大意。既然連《日本國憲法》都可以修改,就不可不會在《臺灣關系法》中,塞進不利于中日關系良好關系發(fā)展的負面因素。
來源:新華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