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6日訊 據(jù)福建日報·新福建APP報道 一男子利用在看守所服刑期間探得的信息,取得同監(jiān)室人員妻子的信任,后謊稱“有門路”,只要給予一定的“關系費”,就可以幫助犯罪人員被輕判、減刑為由,進行詐騙。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7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現(xiàn)年33歲的黃某,此前就先后因犯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罪被多次判刑,2018年,其在羈押于看守所期間,認識了同監(jiān)室的肖某,兩人之間關系密切,無話不談,因此,獲取了肖某的大量信息。
2018年5月,黃某告訴肖某自己即將刑滿釋放,可以幫他給親人帶些話,也順便照顧下他家人。肖某信以為真,很是感動,便將妻子鄭女士的聯(lián)系方式告訴他。
2019年1月,肖某的妻子鄭女士突然接到黃某的電話,稱他認識經(jīng)辦其丈夫案件的檢察院和法院審判法官,可以通過疏通關系幫忙減刑。
想到丈夫還在忍受牢獄之苦,而黃某也能夠準確的說出其丈夫的個人及案件情況,鄭女士沒多想就相信了黃某的話。
黃某告訴鄭女士要辦這事需要資金“疏通關系”。一會請客、一會送禮,鄭女士先后4次向黃某轉(zhuǎn)賬“疏通費”共計30860元,但就是沒見丈夫那邊有什么動靜。
事后,鄭女士聯(lián)系黃某無果,經(jīng)核實,發(fā)現(xiàn)根本沒有這回事,這才發(fā)現(xiàn)自己上當受騙,后悔不已,隨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南靖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累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近年來,以冒充領導或謊稱認識司法人員行騙的案件時有發(fā)生。犯罪分子的騙術并不高明,卻常常奏效,關鍵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關心則亂的心理才有機可乘。因此不要輕易相信他人所謂的“有關系”“有門路”,凡事皆應走正規(guī)途徑解決問題,遵照相應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切勿貪圖捷徑,謹防上當受騙! (來源:新福建 通訊員 魏明東 楊淑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