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張雄敏 通訊員 藍雅貞)華安縣一男子鄒某,利用當輔警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7萬元,騙取他人1.9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詐騙罪。近日,華安縣人民法院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沒收其退繳在案的贓款7萬元,上繳國庫。
據(jù)悉,2017年7月13日,胡某(漳平人,49歲)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逮捕,家人擔心他被吊銷駕駛證,委托親戚李某幫忙找人說情。李某找到在某交警大隊當輔警的鄒某,請求他“關照”,從輕處理胡某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并給鄒某“好處費”7萬元。之后,鄒某找到該案件的承辦民警,謊稱胡某是他的親戚,請該辦案民警幫忙酌情從寬處理此案。
2017年7月28日,李某又找鄒某幫忙放行胡某被暫扣的肇事車輛。隨后,鄒某虛構(gòu)放行暫扣肇事車輛需交押金,三次騙走李某1.2萬元。2018年3月26日,鄒某告訴李某,他能幫助胡某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但要預交5000元報名費。李某信以為真,向鄒某轉(zhuǎn)了5000元。2018年12月16日,鄒某聯(lián)合同學編制了幾條欺詐信息,并將信息截屏轉(zhuǎn)發(fā)給李某和胡某,聲稱胡某報考機動車駕駛證還要交2000元。胡某收到信息后,又轉(zhuǎn)了2000元給鄒某。
針對此案,4月14日下午,華安法院相關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鄒某的身份屬于合同工,雖然不是正式的行政編制,但因其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仍應按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