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利益,打著“新奇體驗”的旗號,非法售賣號稱能“上頭”的電子煙彈,但這類電子煙彈含有毒品成分,不僅威脅社會安全與公眾健康,更觸犯法律紅線。
2024年12月13日,買毒人張某與王某(另案處理)約定,以6000元價格購買5個含列管精神藥品的電子煙煙彈,王某便邀請被告人馬某共同販賣。當(dāng)晚,馬某取走張某在某地事先放置的毒資6000元,隨后向“上家”請求交貨,但在接收上家委托網(wǎng)約車交付的10個電子煙彈時被當(dāng)場抓獲。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染上了吸“特殊電子煙”的愛好,隨后又準備發(fā)展“下線”,便將10個電子煙彈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賣給華某(化名),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當(dāng)場查獲。民警另從高某某身上查獲2個電子煙彈,從其車上查獲4個電子煙彈。經(jīng)鑒定,高某某所販賣的10個煙彈及從其身上查獲的其中1個煙彈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最終,馬某被倉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高某某被鼓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當(dāng)前,部分毒品以“煙彈”“奶茶粉”“巧克力”等新形態(tài)出現(xiàn),試圖混淆視聽、規(guī)避監(jiān)管,但無論其外表如何翻新,只要檢出毒品成分,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同時,含列管精神藥品成分的物品,一旦用于非法交易,即涉嫌毒品犯罪。(記者 阮冠達)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