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福州永泰山區(qū)一村民林某在網(wǎng)上購得捕獵工具,并將其放在永泰縣某水庫附近的林場。通過捕獸夾,他獵捕到一只“山雞”,將其帶回家宰殺食用。見這只“山雞”的羽毛很漂亮,他還拍照在朋友圈炫耀了起來。


然而,林某不知道的是,被他獵殺的這只鳥,并非“山雞”。經(jīng)鑒定,它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十分珍稀。
今年2月,永泰縣公安局將這起涉嫌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案件,移送至永泰縣人民檢察院。
日前,永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對林某提起公訴的同時,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也是福州市首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中,林某獵捕、殺害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鷴已經(jīng)死亡,無法進行生態(tài)修復。


為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工作,永泰縣人民檢察院與永泰縣人民法院達成一致意見:先由法院發(fā)出《野生動物保護令》,責令林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在案發(fā)地丹云鄉(xiāng)溪尾水庫附近,至少設立5塊保護野生動物敬告牌,并且每月至少在該地巡邏一次,每次巡邏時間不少于1小時;再由永泰縣檢察院的刑事執(zhí)行部門負責監(jiān)督生態(tài)修復社區(qū)矯正工作的落實情況。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福建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