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20日訊 據福州晚報報道,剛拿到駕駛證,總想駕車享受一下自由奔馳的感覺,但有些人忘記了交通法規(guī)。近日,閩清法院調解審結了一個案件:駕駛員尚在實習期,獨自駕車上高速路并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遭拒,后經多次調解,保險公司賠償車主30萬元。
今年1月28日,王某尚處于駕駛實習期內,他駕駛登記在妻子陳某名下的奔馳車(價值近80萬元)上高速路,在閩清地段與廖某駕駛的中巴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王某受傷。經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廖某不負事故責任。此次事故造成陳某經濟損失45萬余元,陳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方面在法庭上辯稱,事故發(fā)生在高速路上,駕駛員王某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駕駛實習期內,且為獨自駕駛,極大地增加了保險車輛的風險。根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免責。
主審法官認為,王某的行為確實違反了公安部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的條款,即“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但保險公司欲就該情形免除其責任,除了要對免責條款進行必要提示外,還要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解釋說明的義務,并且應該是對其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保險公司方面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及解釋說明的義務,免責條款對陳某不發(fā)生效力。
庭審過后,主審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合計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