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搭乘公交車,上車后未入座或站好,公交車起步又突然加速,致老人在車內摔傷,能否向公交車承運公司索要賠償?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公交車上老人摔倒骨折
某日,六旬老人陳某在南安市某公交站搭乘由甲公司承運的公交車。陳某上車后還未入座,駕駛員便啟動出發(fā),且突然加速,一個踉蹌之后,陳某摔倒在車廂里。
當日,陳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肱骨近端骨折及右肩袖損傷。之后,陳某以公交車突然加速導致其摔倒受傷為由將甲公司訴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 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搭乘由甲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在上車后未落座時因駕駛員突然加速導致摔倒受傷,經司法鑒定,陳某構成十級傷殘。
甲公司作為承運人對乘客負有安全運輸義務,且甲公司對該事故是因駕駛員突然加速致陳某摔倒受傷這一情節(jié)并無異議,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支付陳某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
法官說法 承運人有保護乘客安全義務
法官介紹,在乘坐公共交通時,承運人有義務保護所有乘客的安全,乘客也有保證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在公交起步致乘客摔倒的情境下,若駕駛員未確認乘客站穩(wěn)扶好且出現加速或者剎車行為,導致乘客摔倒受傷的,那么承運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乘客,若因自身疏忽或者違反乘車規(guī)定而導致摔倒受傷,那么乘客也將承擔一定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融媒體記者 陳玲紅 通訊員 謝藝欣 盧小琳)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