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發(fā)達,催生了“一件代發(fā)”,不需要囤貨,只管幫上家賣,賣一件、發(fā)一件,賺點中間差價。然而,若不認真審核上家所賣東西的真假,也可能構成侵權。近日,泉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一件代發(fā)”的商家敲響了警鐘。
案情 “一件代發(fā)”涉嫌侵權 商家稱有合法來源
原告A公司是“老倪”商標的權利人,發(fā)現(xiàn)被告陳某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在淘寶平臺經營的網店銷售假冒原告“老倪”商標的藥膏。
于是,A公司將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損失。
陳某辯稱,其銷售的案涉商品是從阿里巴巴采購批發(fā)網上下單后由該平臺直發(fā)給消費者,并提交了其購買記錄截圖等證據(jù),由此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結果 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要賠償6000元損失
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淘寶平臺銷售的藥膏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訴商品在外包裝盒及外包裝袋上使用的“老倪”標識與涉案商標相似,起到了識別商標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可以認定陳某作為經營者,存在侵犯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陳某在使用“一件代發(fā)”的銷售模式時,未核實商品的進貨來源和商家的生產資質即進行銷售,主觀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對陳某的商品合法來源抗辯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綜合考慮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因素,酌情判決陳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6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提醒 中間商賺取差價 也得審查貨源真假
法官介紹,這兩年來,無貨源開店侵權案件頻發(fā),在這種模式下經營者容易忽略對產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其往往認為商品由上家銷售,只要自己能說明購買來源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jù)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該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來證明,客觀方面需要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主觀方面則需要證明自身沒有主觀過錯,對產品的來源是否合法、就價格是否合理等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可見,在商標權領域提出合法來源抗辯,必須有全面、充分的證據(jù)予以支持,該抗辯才能成立,從而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一件代發(fā)”經營模式兼具“中間商賺差價”的安全性和低成本、高效率的便捷性,但經營者在采用該模式時,應審查“代發(fā)人”的合法資質,審慎審查其經營資質,同時注意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專利等授權文件合法有效,并保留采購憑證,力求避免產生侵權糾紛。(融媒體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柯莊揚)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