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香煙 判刑并處罰金
福建人張某未獲煙草專賣許可,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并郵寄發(fā)貨,非法經營香煙數額24萬余元。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據介紹,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刑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擅自銷售美瞳 網店店主被起訴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購進美瞳產品,并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余元。
據了解,美瞳屬于醫(y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yī)療器械經營企業(yè)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銷售。
群成員發(fā)黃片 群主不管被刑拘
2016年,遼寧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多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發(fā)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交錢的群員發(fā)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未加阻止,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jiān)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fā)布違法信息。如果群主未盡義務,放任群成員違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提醒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泉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民警提醒,微信群、朋友圈具有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的特點,其具有私人屬性的同時還具有相當成分的公共屬性,在信息傳播過程中很容易產生放大效應,造成具有社會影響的后果。
隨著我國網絡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網絡已經不是法律真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當然也不是法外之地。對于網絡社交平臺不能再抱有“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思想,任何互聯網的參與者,既享有使用和參與互聯網信息傳播的權利,也有遵守互聯網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網絡環(huán)境的義務。
與此同時,在享受網絡科技帶來的便利時,也要時刻警惕別有用心的人也在利用微信搭便車。網民們需要擦亮眼睛,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傳播,拒絕“推手”和“幫兇”。
原文鏈接: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18-05/17/content_5818455.htm
原文標題:5人擅自傳播“空姐被害案”現場照片被刑拘 警方微信上這些事情做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