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31日訊 據海都記者報道,莆田市秀嶼區(qū)一男子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其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無果,起訴至秀嶼區(qū)法院。昨日,海都記者從秀嶼區(qū)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男子醉駕撞護欄交警認定其全責
據了解,2017 年3 月的一天晚上10 點左右,27歲的林某駕車從秀嶼區(qū)埭頭鎮(zhèn)往笏石鎮(zhèn)方向行駛,因操作不當,所駕駛的轎車車頭及左側車身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嚴重碰撞,事故造成林某當場死亡。
事后,交警部門從死者血樣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45.928mg/100ml,交警認定,林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未規(guī)范駕駛,其過錯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林某是家里的頂梁柱,家中還有兩位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林某生前曾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尚在保險期內。林某的家屬在料理完林某的后事后,就去找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121.01 萬元,但保險公司以林某系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屬于保險免賠范圍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多次協(xié)調未果,林某家屬將保險公司起訴至秀嶼區(qū)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上述保險金。
法院:保險合同已提示免責條款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多處條款明確約定:因被保險人“違法、犯罪”、“不遵守有關安全駕駛規(guī)定”、“醉酒期間”發(fā)生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保險條款已用加粗的黑體字在協(xié)議上予以重點標識,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履行了提示義務。法院認定,該部分免責條款有效。
法官表示,保險制度旨在分散風險并填補損失,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及防堵保險可能遭濫用的危險,應認為如果被保險人的行為本質上已具備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具有違法性,并因該行為導致死亡,保險公司就應免責。據此,林某違法行為導致其死亡,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免除具備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