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網(wǎng)站公布了《福建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及其解讀。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烈士紀念設施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實行分級保護,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采取直接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零散烈士墓分類整修,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在征詢烈士遺屬同意后,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qū),實現(xiàn)零散烈士墓集中保護。確實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應當明確保護力量和管理責任。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采伐、取土等作業(yè);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侵占、刻劃、涂污、破壞、損毀烈士紀念設施;設置影響烈士主體紀念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設施設備;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從事有損烈士尊嚴和紀念氛圍的商業(yè)經(jīng)營或者休閑娛樂等活動;將保護范圍內(nèi)的土地作為經(jīng)營性墓地對外售賣、進行融資抵押或者轉(zhuǎn)讓拍賣;其他有損烈士紀念設施環(huán)境和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或者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責任單位進行勸阻或者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經(jīng)勸阻或者制止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資金、財物等方式,支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chǎn)用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的,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記者 馬麗清 通訊員 陳曉靜)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