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電動車“乘客”狀告騎手的糾紛,依法判決騎手小彭應向電動車“乘客”小楊賠償人民幣1萬元。
日前,小楊需外出送材料,請求同事小彭騎電動車帶他一程,騎行途中被一輛的士撞倒,小楊受傷。經交警認定,的士司機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小彭負次要責任。之后小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彭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其人民幣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小楊搭乘小彭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兩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充分認識該行為的違法性質,以及搭乘行為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小楊因搭乘小彭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受傷,自身亦有過錯。
因此,法院認定小楊和小彭過錯相當,故判決小彭應向小楊賠償人民幣1萬元。(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