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上午,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杜光義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光義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杜光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被告人杜光義先后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jīng)理、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副總經(jīng)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兼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和變更茅臺酒經(jīng)營權(quán)、物資供應(yīng)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59.590717萬元。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光義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杜光義受賄4781.3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杜光義簡歷:
杜光義,男,漢族,1955年10月生,貴州仁懷人,197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76年2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
1999年3月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jīng)理;
2001年1月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
2010年5月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
2011年12月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其中,2012年5月起兼任茅臺酒銷售公司董事長);
2015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xù)。(中國證券報)
